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原则上通过行政机关级别和行政行为种类确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四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置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该注意的是,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健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推行方法》,该方法第2条规定:“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在试点结束、新规定颁布之前,前述四类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