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顺峰金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詹*文。
委托代理人王*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富桥加油站侧。
负责人郭*仔,主任。
上诉人**顺峰金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二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王*瑜,被上诉人大-良律师所的负责人郭*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7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杨*辉拖欠消费签账款纠纷一案[案号为顺法经初字第1189号,以下简称1189号案],**公司6日委托黄*山为其诉讼代理人。黄*山同意**企业的委托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审法院依据**企业的授权,依法公告黄*山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黄*山代理**公司与杨*辉达成调解协议。黄*山签收了原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中,**公司起诉称因为黄*山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后没告知**公司,也没将民事调解书交给**公司,致使该民事调解书已过申请实行期限,令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企业的债权得不到法律保障;黄*山是大-良律师所的律师,大-良律师所在同意**企业的委托后,指派的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存在紧急过错,并给**公司导致了损失,依据律师法规定规定,大-良律师所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大-良律师所承担代理过错给**公司导致的损失373521.70元;并由大-良律师所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直接委托黄*山代理参与1189号案的诉讼,没与大-良律师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向大-良律师所支付相应的律师成本。
1日,顺德市大-良区办事处与大-良律师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由1日起,双方脱钩,解除挂靠关系,大-良原有些律师梁-锋、黄*山、梁*柱、郭*仔属大-良区办干部,郭*仔参与大-良律师所的转制工作,其余不参与转制。转制后的大-良律师所由郭*仔、李*成、欧*卫三位律师作为合作伙伴,大-良律师所转制前的债权债务由大-良区办享有和承担,与转制后的大-良律师所无关;双方还就财务、业务、名字与办公场合脱钩等达成了一致建议。
5日顺德市司法局以顺司字第10号文件,向广东司法厅作《关于赞同大-良律师事务所整所转制的报告》,觉得大-良律师所已完成资产处置、职员安置、业务清结工作,并就脱钩转制的债权债务达成共识。郭*仔、欧*卫及李*成成为转制后的大-良律师所合作伙伴,赞同大-良律师所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请予核准登记。
20日广东司法厅以粤司函[2001]78号《关于赞同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为合伙所的批复》,批复顺德市司法局,赞同大-良律师所由国资所改制为合伙所,发起人郭*仔、欧*卫、李*成,主管机关为顺德市司法局,原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由大-良区办承担。
10日大-良律师所获得了广东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18日顺德市司法局在顺德报发布公告,顺德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已结束,大-良律师所的执业律师为郭*仔、李*成、欧*卫。